2023年03月24日
第10版:西津渡

从布告看民国时期扬中的放足运动

□ 朱圣福

1912年3月13日,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发布饬令,在全国范围内劝禁缠足。令中写道:“缠足之俗……历千百年,害家凶国,莫此为甚……当此除旧布新之际,此等恶俗,尤宜先事革除,以培国本。”“莫此为甚”说明危害巨大,“先事革除”说明事关重大。于是各地政府雷厉风行、贯彻落实,还因地制宜,提出“不要小脚女为妻”的口号、规定“二十五岁以下小足女子不准在马路上行走”、向缠足女子征收“小脚捐”等。尽管声势浩大,但在偏远乡村运动推行得并不好,有鉴于此,1929年国民政府又发布放足布告,并派专员督查落实。

扬中当年是个比较闭塞的江中小岛,要想铲除缠足恶俗实非易事。发布于1919年的《江苏省实业视察报告书》中“金陵道区扬中县”一章就告诉我们,宋兆麟在扬中做知县时就已遵上峰之令,“广发布告,谕令放足,禁止缠足”了,但效果很不理想。

从扬中县国民政府县长毕静谦(镇江金山人,1931·8-1933·4主政扬中)于1931年7月28日和8月30日在《扬中县政公报》上发的两则布告中,我们就可看出放足运动在扬中推行并不轻松。

“扬中县政府布告第九号”“扬中县政府布告第二五号”名称都是《布告禁止妇女缠足由》,不过前者是白话文的形式,后者是打油诗的形式。从第九号布告中我们可看出,“大江以南各地”的“纤不盈握、步履伶仃者”都“久已绝无踪影”,而扬中“缠足之恶俗迄未稍衰”,不仅“老妪壮妇为然”,就是“童女亦皆不免”。此时距孙大总统劝禁缠足已过去20年,竟然时间与效果不成正比,也难怪毕县长到扬中后“触目见之甚为惊叹”。之前为禁止妇女缠足,“党政各方再三告诫”“公安警察严查切禁”;这次毕县长“再出示严禁”,要求“已缠足者立即解放,未缠足者保其天然”,否则,“即罪其父夫,饬警拘案,以故意伤害女妻肢体论,依法惩处。”从二五号布告中我们可看到,缠足不仅个人“痛苦难当”,而且“有碍风俗善良”“对内胎弱民族,对外有损国光”——害莫大焉!为推行这项运动,毕县长“责成区镇乡长”首先“挨村逐户相劝”,如“仍有玩视违抗”者,则公安警察“照例科(课)以罚金”,交了罚款也没了事,还得放足。毕县长亮明态度:“决不任听观望”,将“依例严格执行”;最后还发出忠告:“大家谛视(仔细察看)勿忘!”“切勿以身试法!”

为禁止缠足,毕县长还下发了《函县区党部宣传妇女缠足之害由(扬中县政府公函第一○七号)》《训令禁止妇女缠足仰遵办由(扬中县政府训令第126号)》《劝告扬中裹脚妇女们的三言两语》等文,可谓连篇累牍、不厌其烦。其中《训令禁止妇女缠足仰遵办由》中还列出了执行的具体时间和方法:“三个月为劝导期,三个月为解放期,期满不放者处以一元以上十元以下或五元以下之罚金。凡未满十五岁之幼女立即解放,未缠者不许再缠;十五岁以上三十岁未满之缠足者,一律遵限解放;三十岁以上之缠足者劝令解放,不加强制。”“兹定十一月底为劝导期限,明年二月底为解放期限,三月一日起开始检查实行处罚。”

1934年,洪康燮履职扬中后踵武相承,继续下令放脚。有一枚奖章可以证明洪氏在扬中为禁止妇女缠足曾作出过很大努力。这枚奖章上的字清晰可辨,中间为“荣誉”两字,其上是“誓不娶缠足之女子为妻”,其下为“扬中县县长洪康燮赠”。

从放足这件事上我们可得出一个结论:缠足恶习尽管盘踞中国达千年之久,但它和所有反人性操作一样,终将会被扫进历史垃圾堆;清扫的过程虽然很艰辛,但胜利一定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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