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24日
第09版:法治

评价同事穿着引发群殴 带头者担30%赔偿责任

本报讯(吴未未 谢勇)评价同事穿着,竟然引发多人群殴,并造成当事人受伤,责任该如何认定?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一案。

去年7月,董某去工地澡堂洗澡,路过宿舍门口时被同事邢某评论穿着不当,董某当即反怼,双方言语冲突后,继而引发互殴。互打过程中,双方关系较好同事也参与一起揪打,致董某受伤骨折。事后,董某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董某经诊断:左手臂骨折、头部皮肤挫裂伤。

事后,董某要求邢某赔偿,而邢某辩解董某也是打架人,他自己也受伤了,不同意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董某遂一纸诉状将邢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人身损害各项损失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邢某因评论原告董某穿着问题而与其发生言语争执进而导致肢体冲突,之后发生多人揪打行为,原告在该冲突过程中受伤,被告承认在殴打过程中打了原告的头部,但根据原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内容可知其伤情并非被告一人造成。考虑到案涉纠纷发生时多人参与其中、原告伤情形成原因、结果,再结合事故发生的起因、邢某、董某在打架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伤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经审核,法院确认原告董某的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上述损失应由被告赔偿1万余元。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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