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吴未未
【案情回顾】
贾某晚饭后约朋友到某会所KTV唱歌,不知何原因竟从卫生间窗户爬出至窗外平台,后又跨越护栏不慎坠亡。贾某家属找到KTV经营者曾某,娱乐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贾某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多次协商无果后,贾某家人遂一纸诉状将曾某诉至句容法院,要求曾某赔偿贾某人身伤害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日前,此案经市中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
2020年5月份,贾某至某会所处消费,后死亡。根据警方当时工作登记表载明:2020年5月份某天,派出所接到报警,某会所院子有个人躺在地上。经调查了解死者贾某昨日夜间11时左右,酒后至某会所三楼包间唱歌,后在次日凌晨从该包间出来,至三楼男卫生间,监控显示从该卫生间窗户爬出至窗外平台,在该平台上徘徊几分钟后,从平台角落消失,翌日早上7时许在该平台角落下的水泥地面上发现死者,法医及技术员到达现场,结合现场勘查及周边调查了解,排除他杀。2020年6月份,公安部门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法院审理】
句容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查看了现场,某会所吧台在该栋建筑二楼,KTV位于三楼的一侧,另一侧为宾馆,KTV与宾馆中间有一个楼梯。从现场情况看,男厕窗户高度为1.2米左右,三楼平台护栏高度为1.1米左右,与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事发后的现场状态一致。后该场所的现经营者在男厕窗户外加设了防盗窗。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负有安保义务的前提是经营者对危险源具有一定可控性。
根据从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照片、询问笔录,贾某在5月某天凌晨离开该包间进入男厕以及从男厕的窗户攀爬至三楼平台,在此期间贾某多次向走廊探头查看情况,行动自如、意识清楚。根据法院与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贾某是翻越三楼平台的护栏,分析其打算从落水管爬下去导致坠落意外死亡。
其次,被告曾某作为某会所的经营者在贾某死亡中不存在过错。从现场查看的情况来看,某会所男厕的窗户从内部加高至1.2米左右,男厕外的三楼平台护栏亦高达1.1米左右,虽事发时窗户未安装防盗窗,但正常人亦不能轻易从男厕内翻越至三楼平台,而三楼平台的高度正常人在向外呕吐时亦不足以有摔落的危险。
同时,某会所所在楼层有楼梯,男厕窗户并非正常离开会所的通道。因此,经营者并不可能预见、控制贾某的所有非正常活动,贾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知其攀爬窗户、跨越护栏可能坠落的后果,其死亡是其自身原因导致,与被告无因果关系,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贾某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组织双方查看现场,某会所男厕的窗户从内部加高,贾某从窗口爬出需要踩着马桶水箱才能完成;贾某在某会所消费过程中从男厕的窗口爬出的行为,超出了其在会所的正常消费行为,该行为也是会所无法预见的。贾某家人在二审上诉时提出的KTV通道是否畅通、贾某是否在男厕所呕吐过尚未查明等问题,均与贾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应当及时调验监控查明贾某去向和承担救助义务,在本案中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据此,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中判断会所是否对贾某的事故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审查其是否已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且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限度,与义务主体正常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法院不能为了弥补受害人损失而要求某会所承担无依据的法律责任,这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该案例有利于指引人们克制自身不当行为,促进公共场所管理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最终有利于社会良好风尚的养成和公民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