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吴未未
家住句容某村的女子经某与外省的张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出嫁后,经某的户籍未迁出。其间村委会将土地发包给经某家人,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2019年11月,因高铁建设需要,经某一家的承包地被征用,并给予相应补偿。经某及子女要求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并获得土地补偿款。而村委会则认为,根据村民集体制定的村规民约,外嫁女一律不得享受本村待遇,经某已外嫁所以无法享受土地分配款的请求。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原告经某系句容市某自然村的村民。2011年3月原告与外省某村村民张某结婚,婚后生育原告张某大、张某二,均落户在句容市某自然村X号。原告经某的户口未迁出。期间,句容市某自然村村民委员会将土地发包给经某一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方代表为经某母亲周亚萍,家庭成员有次子经某家、长女经某、外孙女张某大等,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期限为1998年12月至2028年12月止,承包土地面积8余亩,有4块地。
2019年11月,因建设沿江高铁,被告某村所在区域的土地被征收,并给予土地补偿费; 每人土地分配款为1.1万余元。2018年9月村全体成员(户主)讨论决定,外嫁女一律不得享受本村待遇。经多次协商无果后,经某及子女遂一纸诉状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3.5万余元。法院另查明,原告经某户口没有落在男方所在地,没有享受到任何福利待遇(包括田亩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作为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土地形成与集体经济成员的个人劳动或贡献没有关系。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给予土地补偿金,是对具有该集体成员资格的全体村民的补偿,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三原告的户籍登记在被告处,属于家庭承包户周亚萍的家庭成员,在被告处承包经营的土地,应当享受该经济合作社被征收土地分配款。
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认为经某及子女户籍未迁出,且在本村有承包经营的土地,应享受相关的土地分配款,于是判决支持了经某及子女的诉请。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适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场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但该村规民约不得逾越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是平等分配,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故只要户籍在本村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即使是“外嫁女”,应同本村村民一样,具有参与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