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17日
第09版:法治

社区矫正期间,她为何能每日离开居住地?

本报讯(闫博 谢勇)“真没想到我犯了罪后,党和国家也没有抛弃我,给民营企业制定了这么好的政策,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现在公司的经营已经步入正轨,日后我将继续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绝不超出活动范围!”日前,在扬中市检察院对扩大活动范围的民营企业主走访调查的过程中,李某感激地对前来走访的检察官说道。

家住扬中市三茅街道的李某,此前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5月至2024年5月。可李某独资经营的常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地点在常州市新北区,需要每天在常州和扬中间往返。根据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期间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每天请假往返不仅手续繁琐,且不符合外出请假事由的规定。

为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扬中市检察院一方面要求李某尽快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又督促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李某扩大活动范围提供政策支持。收到李某的申请材料后,扬中市检察院联合扬中市司法局前往常州进行现场实地查访。经审查申请材料,查看公司厂房、核实公司经营范围后,李某符合扩大活动范围的条件,最终批准了李某扩大活动范围的申请。

7月1日后,社区矫正法以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在法律上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可以申请扩大活动范围的条件。为进一步核实该规定的落实情况,扬中市检察院向扬中市司法局调查了解李某在扩大活动范围期间遵守监管规定的情况,并于7月15日再次前往常州市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到李某公司生产经营步入正轨,效益良好,检察机关对其公司现状表示祝贺,同时叮嘱李某要珍惜国家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政策,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做好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防疫工作,注意每日往返期间的交通安全。截至目前,扬中市检察院已监督和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批准5名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需要扩大活动范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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