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某日夜,汪某驾小型轿车沿五凤口高架自南向北行驶,途经官塘桥匝道时,许某饮酒后骑电动车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汪某躲闪不及,使得其小轿车右前车头与许某的电动自行车前部发生对向碰撞,造成了许某双腿骨折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许某全血样乙醇含量为211.7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次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与许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另查明,汪某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额100万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由X承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许某住院期间医疗费共计11万元,汪某在垫付了第一笔住院费用5万元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费用。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汪某责任过重为由拒绝支付相应费用。
汪某的问题:
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事故中的费用?
律师解答:
汪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醉酒驾驶电动车逆行的许某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双腿骨折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以上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前提下,应予以遵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许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许汪两人车辆维修费支付一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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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 鞠洪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