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吴未未 孙锡超
“禁反言”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在民事活动、民事诉讼行为中,应对自己言辞的各种表示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的言论的行为。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根据禁止反言原则,认为农场主辩解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辩解不予认可,并根据过错责任判决被告某家庭农场对受伤农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悉,原告李某受雇于被告句容市某家庭农场做零工,具体工作为除草。某日上午,原告在除草工作结束后途经田埂准备离开被告处时,因田埂上面有条沟,原告欲跨过去,跨越途中不慎受伤。原告受伤当日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出院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农妇找到农场主王某要求赔偿伤残损失,而雇主却不认可受伤系除草导致。农妇投诉无门,只好将农场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该农场主先是认可农妇系其雇佣,随后又辩称涉事农场已承包给他人,最后又辩称农妇是除草结束后骑电瓶车不小心摔伤,前后言论自相矛盾,意欲躲避法律责任。随后,被告提交土地承包合同、有机物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已经将涉案的土地转租给案外人吴某,由吴某生产经营,事故发生期间系吴某雇佣原告从事雇佣任务,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关。
但在案件庭前会议中被告王某承认原告李某是农场雇佣的临时工,并有证人谭某、唐某到庭证明原告受被告雇佣在工作时受伤的事实,被告在庭前会议至举证期限届满从来没有提出将农场土地承包给吴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吴某雇佣原告。根据禁止反言原则,被告先认可原告受其雇佣,后又称把土地承包给他人,明显不符合事实和常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句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的受伤经过,结合原告和证人谭某、唐某的庭审陈述,原告系在除草工作结束后途经田埂准备离开被告处时,跨越田埂上面的沟时不慎受伤具有较大可能性,被告辩称是原告拔完草乘坐电瓶车回家时尚未站稳、电瓶车启动所致,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意见,故不予采纳。
关于接受原告劳务,被告先称原告是其雇佣的临时工,后称原告受雇于案外人吴某,仅凭其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机物证书复印件不足以推翻被告关于其系接受劳务一方的自认,故法院认定原、被告形成劳务关系,原告系提供劳务一方,被告系接受劳务一方。由于原告在事故中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原告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承担70%的民事责任。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农场主王某赔偿原告李某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