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03日
第09版:法治

农村房屋翻建 瓦工摔下受伤

包工头房主到底该谁担责?

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吴未未 孙锡超

瓦工受包工头安排在农村为房东翻建房屋,房东购买建材,包工头提供机械、建造房屋、雇佣工人并发放工资。建房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瓦工不慎从二楼高处摔下受伤。瓦工要求包工头赔偿伤残损失,包工头却辩解其同瓦工身份一样,都是受雇于房东,应由房东承担;瓦工转而要求房东赔偿,房东坚持认为建房一事已按照相应的价格交由包工头负责,因此其亦不担责。多次协商未果,瓦工将包工头、房东共同诉至句容法院要求赔偿其伤残损失。日前,句容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袁某家中因房屋加层,将建造房屋工程交由被告黄某承包,按每平方米200元结算。建材由袁某购买,机械等由黄某提供,工人由黄某雇佣,并发放工资。建房过程中,被告黄某雇佣原告徐某做瓦工。

2019年8月29日,原告在砌墙时,因操作不当从二楼高处摔下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住院14天,共计产生医疗费49000余元,护理费1500元。原告自付医疗费8200余元,其余由被告黄某支付。2020年3月11日,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经法院委托,扬中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脾切除术构成八级伤残、腰椎多发性横突骨折影响功能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为15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将翻建房屋工程交由黄某承包,与黄某形成承揽关系。黄某因承揽翻建工程施工需要,雇佣徐某等人务工,黄某与徐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徐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黄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村建房一般不需对承建人资质有特别要求,因此袁某对徐某的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证人陈述,法院认为原告徐某在施工中未能注意自身安全,没有做到安全操作,对自身受伤应承担一定责任,确定被告黄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40%的责任。被告黄某辩称和徐某同样受雇于袁某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到庭证人证言以及原被告双方陈述能够证实翻建房屋由黄某统筹管理,考勤及工资亦由其发放,且被告在原告受伤后垫付治疗费用,可证实被告黄某并非和原告同工同酬,故被告黄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计算标准,经审核,确定原告的损失共为42万余元,此款被告黄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25.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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