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3月许某租赁周某位于苗家湾路的面积为511平方米的门面房,并与周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双方约定许某租用周某门面房开设餐馆,租赁期限为2004年3月至2014年3月,年租金为20万元,第一年分4次付清,每季度初付5万元整。从第二年起于每年3月前一次性付清一年的租金。双方还约定,承租期满后,双方依情况平等协商,许某在同等条件下具有有效租赁权。在承租期内,许某正常营业,并按约定按时给付租金。承租期满后,许某亦按照原有的协议继续给付租金。然而,2020年5月,周某突然告知许某,二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到期,应马上搬离,并自2014年4月起,以每平方米每天10元的价格计算许某非法占有房屋使用费,直至许某彻底搬离房屋为止。许某为此多次尝试与周某协商,然而均遭周某拒绝。
许某问题:
是否应该支付周某房屋使用费并马上搬离?
律师回复:
本案事实应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许某与周某的租赁关系自2004年3月始,至2014年3月合同到期。合同存续期间,许某按约使用房屋,并按期支付租金。在合同到期后,周某也没有因合同到期而通知许某搬离房屋,且在许某支付租金时,周某是接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称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周某无权主张房屋使用费,更不能让许某马上搬离所租赁房屋。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 鞠洪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