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吴未未 孙锡超
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义务,但子女成年后上大学的费用是否应当承担呢?日前,句容法院审理了一起儿子起诉父亲支付抚养费的案件。
小胡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小孩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共同承担,如孩子继续学习深造,则父母双方共同出资直至成家立业为止。但儿子考入高校后,父亲却不履行协议。
经协商无果后,小胡只好将父亲胡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共计两万余元。
经查明,被告胡某某与田某某于2018年2月份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胡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共同承担,小胡有继续上学和深造的机会,双方必须共同出资直到小胡成家立业为止。
可自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被告胡某某未支付抚养费。2019年9月,小胡进入某高校学习,学制3年。2019年9月、10月,小胡交纳大学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合计7000多元,另购置笔记本电脑、手机等,均由田某某支付。2020年3月份,小胡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半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成年子女,一般情况下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设定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如果父母双方协议约定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
本案中,原告小胡主张被告胡某某未支付自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其18周岁止的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其主张的大学期间的费用,法庭认为,已逾18岁的在校大学生,因其已经成年,且接受的教育并非高中或以下学历的教育,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但法律并不禁止父母对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上大学学费、生活费、结婚费用的约定,是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读书、婚嫁事宜作出的合理安排,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履行。
因此,在胡某某与田某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小胡有继续上学和深造的机会,双方必须共同出资直到小胡成家立业为止”,该约定仅限于“教育费”,并不包括生活费用,故对原告举证主张的7000多元大学教育费用,被告应当按约定承担50%。
对原告主张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费用,不属于被告的法定义务,也不属于约定义务,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部分支持小胡诉请,判决被告胡某某支付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