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每年春季是鳗鱼资源在内的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殖的重要时段,镇江境内的长江干流水域系鳗鲡洄游通道。2018年春季,扬中渔民陈某华、龚某红二人为了获利,在长江某水域用密眼网捕捞鳗鱼苗。若从3月1日禁渔期起算,禁渔期内共捕捞56条鳗鱼苗。这些鳗鱼苗中,陈某华将之前捕捞的98条分5次卖给了徐某,每条价格为25元,非法获利2450元。3月14日捕捞的4条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后,公安机关在长江水域做了放生处理。
【调查与处理】
因二人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陈某华于2018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4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龚某红则于2018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对陈某华、龚某红二人提起诉讼。该案经法院审理。刑事部分,二人非法获利所得2450元予以没收,另陈某华被判处罚金4500元,龚某红被判处罚金4000元,民事部分,陈某华、龚某红二人在法院主持下,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共同支付渔业生态资源赔偿金6000元,且需要在扬中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调解协议由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了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该院遂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正式民事调解书。
【法律分析】
本案所涉的鳗鱼,系农业部《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所确定的长江渔业资源保护对象,也是《江苏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所确定的保护对象。它是一种降河性洄游鱼类,其生活习性特殊,人们很难在人为条件下模拟,世界上至今都没有一个国家能突破鳗鱼苗人工繁殖培育技术,故鳗鱼苗一直素有“软黄金”之称。
陈某华、龚某红二人以获利为目的非法捕捞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捕捞的水产品种鳗鱼苗,构成刑事犯罪,且二人的行为对长江渔业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害,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亦要承担相应的修复长江渔业生态资源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着力建设沿江绿色生态廊道,着力构建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走廊,着力优化沿江城镇和产业布局,着力推动长江上中下游协调发展的长江经济带发展总体思路。
长江流域共记录鱼类近400种,是鱼类资源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天然宝库。受人类活动影响,长江生态系统结构不完整、功能下降的趋势日益明显。
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及水源污染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鳗鱼产量呈逐年下降趋势,若不及时保护,鳗鱼很可能会像曾经的长江三鲜 “鲥鱼”一样,几近灭绝。本案中,陈某华、龚某红二人从2018年2月16日至2018年3月14日近一个月的时间仅仅捕获了102条鳗鱼苗即证明了鳗鱼的稀缺性,对鳗鱼这种渔业资源进行保护刻不容缓。该案的成功办理和及时的宣传报道,对于扩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提高人们保护长江生态资源的意识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报记者 笪伟
本报通讯员 王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