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开发区检察院对一起假冒“飞科”剃须刀刀头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张超、孙琦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且积极退出涉案款,检察院依法对2人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被告人张超是一家刀剪厂的个体老板,厂里主要生产一些无品牌的鼻毛刀、眉毛刀,还贴牌销售一些成品剃须刀刀头。但是张超一直不满足于小打小闹,总是在寻找“商机”,希望早点挖掘到“第一桶金”。2017年,他在网上认识了孙琦,得知孙琦正好是飞科公司的仓库保管员,他还从孙琦处得知,公司仓库有大量的带飞科标识的刀网装饰片。
于是,张超就请孙琦“帮忙”,由孙琦偷偷从仓库“带出”有飞科标识的刀网装饰片,再快递给自己,自己则在厂里用胶水把装饰品粘贴在从网上购买的没有标识的刀头上后冒充正品飞科销售,正好孙琦也不甘于打工,也想早日获得自己的“第一桶金”,于是两人一拍即合。直至2019年4月被公安机关查获,孙琦共向张超提供带有“FLYCO”商标标识的刀网装饰片数十万件,张超通过自己的网店销售假冒的飞科牌剃须刀刀头价值共计约6万元。
安江移送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两人虽然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张超仍然不理解为何自己以前一直有贴牌销售,这次怎么就涉嫌犯罪了。孙琦也表示自己就从张超处赚了一点卖装饰片的钱,怎么就和张超成了共同犯罪。针对这一情况,检察官对他们进行了释法说理,张超在没有获得飞科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飞科商标,情节严重,就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孙琦则是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标签标识等帮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经过释法说理,两人更加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希望得到从宽处理。(文中人物系化名) (侯滨 陆璐 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