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许某通过中介向汪某购买位于丹徒区的房屋,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许某向汪某购买房屋一套,合同价款500万元。购房款分两次给付:于2019年11月底一次性支付200万元,于2020年2月底支付剩余30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若许某逾期付款超过30天以上,汪某有权解除合同,且许某应支付汪某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过户费等。2019年11月,许某按约支付汪某购房款200万元,该房屋于2019年12月办理了过户登记。2020年1月许某委托装修公司将房屋装修拆除,另行设计施工。受新冠疫情影响,许某的餐饮公司破产,无力支付剩余房产。汪某多次向许某催要欠款,均无果。卖房中介自收取了部分中介费后态度发生了极大的转变,处于不作为的状态。
汪某的问题:
应该如何向许某主张权利?
法律解答:
民法有“万法之母”的美誉,其调整的是平等私人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各国民法体系均以实现公民最大限度的行动自由和交易效率为目的而努力构筑一个理想的意思自治空间。债法作为民法的分支,与规律生活事实多样性相对应,其核心任务在于为公民提供以自我负责地实现自身利益为目的的法律手段。基于以上,合同应运而生。合同因其类型自由、形式自由而成为私法自治的特殊情形,亦为私法自治之利器。解除制度虽非债法的主要部分,然而因其可决定合同存续,亦可涉及原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及所附担保之命运,故范围之广可涵盖民法的半壁江山。合同解除制度的设立意义重大,可使当事人从受恶意的意思自治约束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意思自由状态而进行新一轮自由交易。《合同法》97条便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对本案而言,许、汪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许某未支付剩余房款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97条之规定,许某有义务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将所有权过户到汪某名下。鉴于许某已将房屋装修破坏,汪某可向许某主张赔偿原装修相应的价款。汪某若感觉维权困难,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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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洪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