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16日
第09版:法治

证据莫造假 造假必被罚

本报讯 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查处了一起在审理中伪造证据的案件。涉案两人都遭到了应有的处罚。

此前,潘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事故方赔偿其损失13万余元。审理中,潘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某水泥厂出具的误工证明以及一份银行汇款单,用于证明其误工及工资标准。承办法官认真审核证据后发现潘某提交的证明内容及银行汇款单时间、用途等与其当庭陈述误工情况并不一致,遂对潘某进行询问。询问中,潘某承认汇款单系其与水泥厂负责人刘某协商后,将5000多元钱给付刘某,再由刘某通过公账户汇入潘某账户,并备注工资而制作。

承办法官、句容法院对此情况高度重视,在进一步核查证据过程中,水泥厂负责人刘某在自觉事态严重性后也主动交代了相应事实,与潘某陈述基本一致。

案件审理后,根据潘某与刘某合谋制造伪证的事实,法院依法对潘某及刘某分别罚款10000元,潘某及刘某均在罚款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罚款。事后,二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

承办法官指出,潘某自作聪明制造伪证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审理,刘某轻视法律协助伪造证据的行为亦不可取,他们都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法律的威严是不允许任何人抹黑和践踏的。 (杜娟 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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