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丹阳唐某决定在自家屋后浇一块水泥地,抹好水泥砂浆之后,为了方便通行,就在邻居家水泥地上搭了一块木板到门口。然而,蔡某却并不同意唐某放置这块木板,两人随即发生了争吵,后发展成双方各有三四个家人参与拉扯、打架,并各有受伤。后来,唐某花去医疗费4700余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蔡某等人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暂计10000元。
几个被告则辩称,唐某浇水泥场,不声不响将木板搭在被告家的水泥场上,且根本不听劝阻,还高叫就是不搬走。双方因此才发生争吵,而且是原告先动手打人,原告老婆还用水泥朝被告身上、脸上砸。被告蔡某的头发被原告拉掉一大把,脸、身上多处被打肿打伤。被告是被迫还手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系邻居,又各有三四名家人参与打架,双方矛盾争议较大,情绪对抗激烈,处理不慎容易激化邻里矛盾纠纷,如果简单地采取判决结案形式“一判了之”,不但难以定分止争,还会带来案结事不了,引发上诉、缠诉和信访,并埋下社会矛盾隐患,不利于邻里和谐与社会的稳定。因而决定采取调解结案的方式,以更有利于邻居和睦相处和社会和谐,遂及时启动“诉讼服务+人民调解”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向丹北镇镇政府通报此案,并协调镇、村调解组织共同做好此案的矛盾化解工作。
在法庭和镇村两级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并达成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和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3000元后结案,双方均表示今后要珍惜邻里和睦关系,保证不会因此次打架事件再引发新的争斗和诉讼,取得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俗话说,“邻里好,赛金宝”。邻里纠纷看起来是民间小事,却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大局。在审判过程中,丹北法庭坚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大局出发,走群众路线,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尤其对群体性纠纷案件、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影响较大的案件、人民群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案件高度重视,及时关注,并根据案件情况向有关部门发出风险警示、司法建议,借助镇村干部和基层调解组织平台的力量,积极解决矛盾纠纷,共同构建和谐社会,避免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发生,既减轻工作压力,又及时消除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矛盾隐患。
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符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