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多岁的离休老干部隋某,原配妻子在2000年年初去世,后来同到他家做保姆的小其20岁的四川老乡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般,老爷子担心这个“保姆”在他死后与子女为争夺他的财产发生纠纷。但是考虑到如果离婚了,后妻所能享受的医疗福利等将被一并取消,而她自身还有糖尿病,子女全在四川农村不管她,老爷子又于心不忍。隋某就想把他们夫妻的财产明确一下,他所有的财产最终都留给自己的子女,每月只能给她适当赡养费。另外,老爷子也怕万一自己以后神志不清了,后妻不照顾自己,想委托一个或几个子女在这种情况下能办理和后妻的离婚手续,还有自己的丧葬费、抚恤金也想留给自己的子女。老人于是在既想留给后妻一点保障、又想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子女这种精神压力下晚上都睡不着,白天也都在想这些事情,生怕自己给家人留下什么麻烦。
老人将这些情况和单位领导说了后,领导就带着老人来到了镇江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单独和老人进行了沟通。沟通中,老人也表示在几年前自己已经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房子和存款等财产都留给自己的子女,但随着时间推移,当时立遗嘱的局限性也暴露出来,对于丧葬费、抚恤金还有其他事宜都没有处置。
了解老人的想法后,公证员主动联系了老人的子女到场,并给他们做了相关解释。首先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畴,而是老人过世之后,对其家属予以抚慰的经济补偿,故不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处分,公证员建议老人的子女和“后母”订立协议,处分该财产,明确除去正常用度外的丧葬费及抚恤金的分配方式;其次,对于老人想和其后妻明确婚内财产,公证员建议其和后妻订立婚内财产约定,明确财产归属,防止矛盾纠纷;最后,对于老人所担心的万一自己神志不清,后妻不照顾他,公证员给出的建议是由老人从子女中选出信任的一人订立意定监护协议书,在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指定的子女代为行使有关权利,从而维护老人的合法权利。老人的子女对公证员提出的三点建议皆表示认可,随后公证员又和老人详细解释了一遍,也回答了他的一些疑问。老人在听完公证员的陈述后,止不住地点头,称:“这几个方案好,真是解决了我家的大问题了,我真的太感谢你们了!”
办理当天,老人和其所有子女及后妻均到场。在办理上述协议书时,公证员将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充分告知申请人,并主动询问老人和后妻的意见,了解其真实意思后方才订立了财产协议。
考虑到老有所养以及公平原则,在子女和后妻之间积极协调,最后老人子女做出了适当让步,使得后妻可以分得部分丧葬费和抚恤金,促成双方签约。关于意定监护人,老人一直不停地和公证员说的就是“万一我老糊涂了,这个后妻不理我跑了,我找人离婚都不行了啊!”对此公证员在意定监护协议中特别加入了维权诉讼这一事项,好让老人的监护人在后妻遗弃、虐待老人等情况下代老人参与离婚诉讼,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公证员随后又在征得老人及意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又在其中加入了针对其处理家庭纠纷的条款。
三份协议书办理完毕后,老人的权益得到了全方位的保护,以后的余生也可以轻松安度,后妻也能在以后享有自己应有的待遇和钱款,老人的子女也免去了为了财产分割而可能产生的烦恼。公证处综合性法律服务的价值就在这里体现,既解决了群众的实际难题,也让群众在每一个公证事项的办理中感受到法与情的力量,给有实际需求的群众传递了“公证正能量”。
本报通讯员 王江 本报记者 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