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8月5日,孙先生到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4日。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3000元每月,绩效工资为当月销售额的2%。2019年3月,该公司为了提升业绩,每个月对员工的销售业绩进行排名,并规定,如果连续3个月销售业绩都处于公司排名后3位的,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孙先生自2019年3月至5月销售业绩均为公司倒数第一,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将孙先生予以辞退,要求他立即离开公司。孙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认为其并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根据事先规定并结合考评结果辞退员工,是合理合法的,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孙先生的问题:
该网络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其赔偿金?
律师回复:
首先,该网络科技公司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而该网络科技公司既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孙先生,也未额外支付给孙先生1个月的工资,而是立即让孙先生离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该公司没有对孙先生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而是直接予以辞退,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其次,该网络科技公司应该向孙先生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公司违法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孙先生支付赔偿金。
再次,该网络科技公司应该支付孙先生8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孙先生在该公司工作已满3年10个月,所以该公司应该支付孙先生8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