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
第09版:法治

塑造丹阳眼镜零售市场良好形象

“Bolon”眼镜商标侵权案判决提高赔偿额度

案情回顾: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Bolon”商标的专用权人,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其生产的“Bolon”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2015年“Bolon”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8年6月,原告市场调研人员发现,被告丹阳开发区某眼镜批发部销售假冒“Bolon”注册商标的太阳镜,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Bolon”眼镜的商誉,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遂于同年6月26日对被告销售假冒太阳镜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Bolon”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被告则辩称,涉案太阳镜系从上门推销的商贩处购得,而且仅此一副,并无其他销售行为,希望法庭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法院裁判: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太阳镜上使用了“Bolon”标识,该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并使用在同类商品上,被告行为属于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等相关证据,原告请求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法院予以准许。根据涉案商品的种类、价格、行业利润、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商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店内设有“Bolon”柜台)、销售涉案商品的数量、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为22000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00元,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早在2014年丹阳法院取得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时候,原告公司即“Bolon”商标权利人就已经开始在丹阳市眼镜零售市场开展了打假维权活动,当时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基本在被告赔偿1万元左右的幅度进行了调解。经过一系列维权诉讼,丹阳市内眼镜零售行业的仿冒名品大牌的情况有明显改观。

但是自2018年开始,零售市场的售假情况有所抬头。为践行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法院在最近审理的涉及“Bolon”眼镜商标的侵权案件中,在查明被告销售假冒“Bolon”眼镜的事实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提高了判赔额度,赔偿的平均金额由1万元左右提升至2万元左右。对于经过维权处理或者诉讼的销售者以及店内有正品展台、掺假销售的销售者,必须提高赔偿额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维护本地品牌正常竞争力,塑造丹阳眼镜零售市场的良好形象提供司法保护。

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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