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周某、陈某(在逃)等以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为名,由陈某出面和被害人谈合同,获取被害人抵押车辆备用钥匙及常见停车地点。在借款人还款期间,周某以借款人利息没有按时还款、借款人名声不好、借款人动了车辆GPS等理由发短信给被害人。之后,周某使用备用钥匙偷偷将抵押车辆开走,敲诈他人财物以赎回车辆。周某先后作案4起,涉案金额79000元。
据周某交代:客户正常办理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利息都是先息后本,业务周期长、风险大。于是,周某就伙同他人偷偷将车子开走,然后随便找一个理由说客户违约,目的就是敲诈客户,让客户掏钱赎车。“目前已经退出自己所得赃款人民币5.9万元,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长林这样说道。
扬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第四起犯罪事实中,周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本起事实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案发后,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周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周某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承办法官指出,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假借客户违约,盗开车辆,以拿钱赎车的形式敲诈客户钱财的行为依法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 (王辉 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