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古瑾)日前,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我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工作将于12月31日截止。
据了解,缓缴3项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将从补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在2023年省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档次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2024年不得补缴2023年底前未缴费月度。
人社部门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需及时关注参保缴费情况,维护自身社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