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27日
第09版:法治

劳资双方因借款合同起纠纷

法官:还款责任应适用“公平原则”

本报讯(扬法萱 记者 翟进)销售员向公司借款2.9万元租房,以便在外地拓展业务。然而到期后未完成业务量,须连本带息偿还租房费用?日前,扬中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提醒民事主体在签订“附条件”的借款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据介绍,唐某在某电气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1年5月,为开拓外地市场,该电气公司与唐某约定,由唐某前往北京租房跑业务,为此公司出借2.9万元租房费用。唐某遂在借条上载明:如在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唐某完成销售任务50万元,则该借条作废。如未按期完成任务,唐某自愿偿还该借款,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自借条出具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算的利息。

后因唐某未全部完成该任务,该电气公司诉至扬中法院,请求唐某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气公司与唐某对借款金额、偿还条件、利息计算方式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故电气公司与唐某之间依法成立“附条件”的民间借贷关系。该案中,双方均认可唐某已完成48万元的销售任务,尚有2万元的销售任务未完成。鉴于电气公司与唐某系公司与业务员的特殊关系,唐某借款的用途系为电气公司筹建北京办事处租房,故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唐某的还款金额应适当予以减免,法院酌定唐某的还款金额为1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表示,依照民法典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综合考虑唐某完成的任务情况,该电气公司要求唐某偿还全部借款的请求,有失公允,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相悖。故法院最终酌定由唐某偿还电气公司借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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