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07日
第09版:法治

乘车出行过程中意外受伤 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本报讯(扬法萱 翟进)近年来,跟团旅游消费“热辣滚烫”。很多游客都期待着一个省心省力的精彩假期,然而对于刘女士来说一次西北的游玩经历,却让她饱尝了从快乐到痛苦的滋味。

2023年,刘女士与扬中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扬中某旅行社为刘女士提供西北双飞8日游的旅游服务。后刘女士因旅行社安排不力,在旅游巴士行车过程中受伤,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其后,刘女士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将该旅行社起诉至扬中法院,要求赔偿其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

扬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刘女士因扬中某旅行社的违约行为造成身体损伤,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确属人格权之健康权受损,其主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刘女士基于合同之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既是该案的争议焦点,也是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一个争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突破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的一般原则,满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需要三个条件:一是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情形,二是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为前提,三是违约方造成非违约方严重精神损害。该案中,刘女士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受到的损害后果严重且损害具有持续性,理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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