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07日
第09版:法治

打通乡亲“睦邻路”

法官巧判化解两起“树纠纷”

本报通讯员 陈怡 本报记者 翟进

近日,丹徒法院接连受理两起因树而起的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协调,来到村里开展巡回审判,最终圆满化解这两起树纠纷,打通了乡里乡亲“睦邻路”。

移栽果树化解邻里纠纷

在丹徒法院辛丰法庭受理的一起排除妨碍纠纷中,王大娘把邻居李大爷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移除自家宅基地上的树木并赔偿损失。原来,上世纪80年代,辛丰镇某村原户主杨某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后杨某及儿子张某相继去世,案涉房屋由张某遗孀王大娘继承使用。其间,王大娘之子张小某分户,异地建造住宅。如今王大娘因年迈生活不便,搬至张小某处一起生活。

某日,王大娘发现邻居李大爷在其老宅里种了几棵果树,便要求李大爷将果树移除。但双方协商未果,经村委会和派出所调解,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中,李大爷认为,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原告的宅基地应当返还村集体。自己种植果树也是为了美化环境,如果村里要求砍掉树木,他便同意。

对此王大娘表示,原住宅并非拆除,而是因年久失修部分倒塌。即便需要归还宅基地,也应当由村委会及政府按程序收回,在此之前被告无权私自侵占来种植果树。

承办该案后,法官吴俊猛认为该案案情虽然比较简单,但此类案件绝对不能坐堂办案、一判了之,必须到现场看一看,听一听大家的想法,才能更好定分止争。

庭后,吴俊猛一行前往现场调查、向村委会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

调解中,法官表示案涉宅基地未经法定程序收回集体前,使用权仍由原告行使。被告在该处栽种果树,确实侵犯了原告权益。但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种植果树数量不多,也是为了美化村居环境,希望双方能考虑多年邻里情谊,互相理解、各退一步化解此次矛盾。

经法官多次沟通协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以和为贵。最终,被告移栽其种植的果树,原告撤回起诉,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移除枯树亲戚握手言和

在宝堰法庭受理的另一起“树纠纷”案中,同村的李某甲与李某乙系亲戚关系,两家房屋相邻。

2020年,李某乙认为李某甲屋旁一棵老树倾斜,可能危及自家房屋,遂要求李某甲将老树锯掉。李某甲认为该树是其父亲几十年前所种,凝聚了父亲的心血,未同意。后经村委会协调,李某甲锯掉了老树上半截。

然而老树已枯,慢慢倾向李某乙房屋,李某乙再次要求李某甲彻底锯掉老树。这一次,李某甲坚决不同意,两家为此多次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李某乙用铁锹、柴火、砖块在李某甲进出家门的道路上挖沟、垒物。

李某甲诉至丹徒法院,要求李某乙恢复该道路通行。案件经法院、派出所、村委会联合调解,要求由李某甲锯掉案涉老树,李某乙恢复道路通行。

李某乙按照协议履行后,但见老树迟迟未被处理,认为李某甲不诚信,便又在上述道路上挖沟、垒物,使得李某甲不能通行,李某甲遂诉至法院。

宝堰法庭曾纪雄法官受理案件后,发现两家人确实积怨已久,在树、房、地等问题上各说各理,无法简单通过一纸判决彻底化解双方矛盾。法官实地勘察后,决定组织当事人到所在地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并邀请人大代表、村干部等到场旁听,助力化解纠纷。

巡回法庭上,李某甲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相邻各方互相负有不得对他人设置障碍的义务,李某乙无权侵占并堵塞案涉道路,且该道路为自家日常出行较为方便的通道,另一侧小路需绕行200米。

李某乙则表示,案涉道路是在自家自留地上,以前种过树和菜,并非李某甲出入唯一道路,如必要通行应友好协商,同时李某甲应充分考虑其在老树纠纷中的行为是否妥当。

庭后调解中,法官表示老树已是“朽木不可雕也”,且案涉道路本不是路,是田地荒废后自然形成的空地,没有理由必须给予原告通行。双方纠纷不应依靠争吵和冲突解决,而应按照睦邻友好、诚实守信原则,互相退让、互相体谅来和平化解。

经两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原告移除枯树并将地面平整,如之后修路应当经过村、镇准许且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被告通行;被告清除堆积的树枝并将水坑填平,且不得侵占枯树附近区域。困扰两家已久的纠纷就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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