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守伦
对于什么样的校外培训会受到处罚、如何处罚、谁来处罚等群众关心的问题,一一立规定则,将有效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纵观“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而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主要由教育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承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漏洞,使得损害家长和学生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办法》的实施,让校外培训监管有法可依,形成了对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全方位全链条监管。
从处罚对象和范围上来讲,行政处罚量广面大。《办法》明确的处罚对象不仅仅是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包括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且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咨询、文化传播、住家教师、众筹私教、国学素养、思维训练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隐形变异学科培训。不仅对违法的学科类培训进行处罚,而且对违法的非学科类培训依法查处。
从实施处罚的部门来讲,变“单打独斗”为“齐抓共管”。通俗地说,就是谁家孩子谁领走,各部门要根据“双减”职能切实履行行政职能。结合校外培训治理实际,《办法》明确了对校外培训执法管辖权限。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各部门的职责变得十分清晰,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处罚,谁审批谁负责,防止出现处罚扯皮推诿现象。这样一来,市场监管、民政、工信、网信、公安等部门都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校外培训监管,形成了严肃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合力。
从处罚尺度的把握来讲,充分体现宽严并济的原则。《办法》是调节器、化解器,并不是一罚了之,以罚代管,而是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既不给违法者留下投机取巧的法律漏洞,也并非如一些人所担心的那样对校外培训“一网打尽”,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不仅在全社会织起了一张全方位监管的“防护网”,约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些知情或应当知情的线下场所提供者、网络平台运营者承担一定责任,而且通过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让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因此,守规矩的校外培训依然有着合理生存、健康发展的空间,这也是为那些合规合法的校外培训正名,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
依法合规办学是培训机构存续的生命线,稳定的制度、规范的市场是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保障。只有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发挥好教育行政执法的惩戒、警示作用,让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使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共同服务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