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常文金 本报记者 翟进
近日,从省法院、省人社厅传出好消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陈小娟荣获“全省法院系统先进个人”。
陈小娟来自离镇江千里之外、“世界风筝之都”的潍坊市。作为行政庭副庭长,她常年经手大量行政诉讼案件。如何通过行政审判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陈小娟不断摸索、用心感悟,用忠诚和担当书写属于自己的“诗与远方”。
丹金溧漕河丹阳段航道整治工程是江苏省重点工程,整治后的航道从原来的五级航道标准跃升至三级航道标准,至2015年底交工验收后,仅剩案涉某港经营部及船舶公司几十米的尾留工程未彻底整治完毕。当事人的诉求是针对码头被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但其真实目的是想通过诉讼解决码头及船厂在河道整治过程中的一系列赔偿、补偿问题。该案矛盾复杂、周期长,陈小娟合议庭着实花了一番心思,数次组织相关部门就“一揽子”化解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讨,并商讨权责分工,全力打通堵点难点。经过数次协商,最终从实质上化解了长达数年的矛盾,不仅依法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小微企业)的权益,也实现了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利益的最优化。
镇江某醋业公司是“镇江香醋”“镇江陈醋”集体商标的授权准许使用单位。2019年11月8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临街仓库存放有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0102、20191201的镇江香醋、镇江陈醋,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合计货值为195360元。
也许正是因为“香醋摆不坏”,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醋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原告据此提出,其虽然标注了虚假的生产日期,但并无影响;且案涉产品经检测均无质量问题,未向客户发货也未进行销售,没有社会危害性。
对此,陈小娟合议庭认为,免标保质期并不等同于可以不标或虚标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参考,甚至很多产品的“年份”还被赋予特定的价值。某醋业公司连续多日故意在8000余箱食醋商品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应当予以处罚。该案系首次运用《镇江香醋保护条例》审理虚标食醋生产日期的案件,被省高院评为全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杨老太是一起涉社会保障纠纷案件的原告,陈小娟在下乡调查该案时,了解到杨老太特别敏感脆弱,原本当天确定的解决方案,次日再核实时,患得患失的她却几次推翻了先前方案。
“纠纷总要解决”,带着这样的念头,陈小娟渐渐对多愁善感的杨老太多了一些心疼。“我手机号码给您,除了开庭我都会接听您的电话。后续我一定会管的……”一连串的解决方案彻底打消了杨老太的顾虑,陈小娟让她吃了一颗定心丸。
“陈法官你这么忙,家里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要不是离你那么远,真想帮你带带孩子。”杨老太发自内心地表示。此后,每到月底,陈小娟都会打电话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协议履行到位,而陈小娟的手机却从未出现过杨老太的来电。每逢过年,杨老太悄悄发来短信问候陈小娟。一切安好,平静如水,对于陈小娟来说或许就是最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