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扬法萱 翟进)日前,扬中法院发布一则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支招,进一步助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情显示,扬中市某置业公司与钱某某签订《兼职协议书》一份,约定钱某某兼职为公司提供拓客服务,开展拓客业务的具体时间、地点与劳务方式按公司要求执行。该公司每月向钱某某支付固定报酬5000元。此外,该公司还要求钱某某注册成立“广州市南沙区房钱某某-信息服务部”,并以该服务部名义与深圳市某销售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合同。钱某某推销房产成功的提成则通过深圳市某销售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至钱某某信息服务部账户。
2021年4月,该置业公司要求钱某某至句容开展拓客业务,钱某某因离家较远申请离职,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提成、经济补偿金等。双方协商未果,钱某某向扬中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扬中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依法裁定合并审理。
庭审中,该置业公司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请求驳回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通过审理,基于四点认定该置业公司与钱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其一,双方签订协议的名称系兼职协议,但该兼职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其二,钱某某对该置业公司经济上具有依赖性。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兼职协议,但钱某某并非从事兼职工作,除8小时工作时间内接待顾客外,还要加班拓展客源,其经济收入完全依赖于该置业公司的工资和销售提成。其三,钱某某以“广州市南沙区房钱某某-信息服务部”与深圳市某销售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了合同,但该信息服务部并未给深圳市某销售公司南京分公司提供过任何服务。其四,钱某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果均由该置业公司享有。最终,法院支持钱某某的相关诉讼请求,驳回置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置业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但也有个别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利用其优势地位,想方设法通过打法律擦边球,逃避相关法律责任。此案还原事实真相,依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想钻法律漏洞的企业也产生警示作用,敦促企业合法正规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