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5月10日
第06版:绿色镇江

企业涉及固废污染防治应注意的问题

66.规范建立固体废物贮存场所

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按规定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项目环评时应对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的设置、管理要求进行分析、评价,“三同时”验收时应依照环评要求进行验收。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做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配备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设置规范的视频监控,涉及废弃剧毒化学品的还应设置双人双锁。

67.及时开展固体废物申报工作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通过“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登记,危险废物通过“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申报登记。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

68.如实建立固废危废台账记录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同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及时在排污许可证系统中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

69.坚持固体废物源头分类管理

了解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制定分类收集、贮存方案,明确收集、贮存注意事项。不同类别危险废物应分区存放,中间设置分隔过道或隔离墙;易水解、易挥发的危险废物密闭包装后设置单独区域存放;容易发生反应,即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存放在同一空间内;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不得存放于同一空间。

70.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样式正确、内容填写真实完整且有二维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且有二维码)。

71.依法签订固废处置利用合同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严禁产废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72.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如实填写、运行电子联单。危险废物须在处置合同有效期内转移,不得超量、超范围转移,电子联单须打印一份,建档备查。

73.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单位需制定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危险废物相关篇章或有危险废物专门应急预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4.强化危废污染防治信息发布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当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或向公众开放危废贮存设施(场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厂区门口应设置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利用、处置信息公示牌。

75.加强危废利用处置设置管理

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环评手续须齐全,通过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相关环评中应详细说明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利用处置工艺、可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整理 单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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