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大气、水、固废、噪声等各类污染物排放均是同类要求。
12.依法落实总量平衡
建设单位涉及到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九种),应按照环评文件中确定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要,填写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表并提交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或审核。
13.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
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14.依法落实排污权交易
因新、改、扩建项目建设需新增排污权,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不含污水处理及环境治理业),应在环评文件获批后、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一企一档”网站交易取得排污权。现阶段排污权交易污染物种类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五种,总氮和挥发性有机物待有偿使用价格出台后,再纳入交易范围。
15.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编制验收报告,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自验信息。
16.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对于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等相关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或者修订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17.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规范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可对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相关要求,包括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生产废水总排口关闭闸阀、雨水排口关闭闸阀和危化品储罐围堰等应急设施,确保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废水、消防水等不出厂区范围,不污染外环境。
18.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
建设单位应当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水排放口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安装应急阀门。废气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氰化氢、氯气、光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最,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19.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应当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专职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设立环保总监。(整理 单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