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吴未未 记者 翟进)11月21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家事的合同纠纷。年逾七十的张老太把自己10万余元的养老钱交给儿子小刚保管,不承想儿子当天就转手给了妻子小艾。张老太认为儿子的行为违约,要求返还。儿子同意返还,但儿媳不同意,认为这是赠与款,非保管款。经亲友多次劝解无果后,张老太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共同诉至句容法院,要求两人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初,张老太向小刚转账10万余元;同日,小刚向小艾转账10万余元。如今,张老太认为其向小刚转账的行为系将款项交由小刚“保管”。
庭审中,张老太与小刚均认可的事实是:张老太汇款时,并未约定返还事宜。小艾则陈述从来没有说过是要返还的。因为夫妻俩总是吵架,张老太希望夫妻俩可以过得好一点,故将款项赠与儿子儿媳。
2022年5月,小刚小艾因频繁吵架开始分居。7月中旬,小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8月初,张老太提起诉讼。法院对小艾、小刚离婚纠纷审理后,于2022年9月判决不准小刚小艾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陈述,可以确认张老太将案涉款项交由儿子儿媳,其目的是为了缓和儿子儿媳家庭矛盾,故认为张老太与小刚、小艾之间系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所附条件为小刚、小艾家庭关系趋向和谐。现小刚、小艾在接受赠与后一个多月即处于分居状态,且小艾以诉讼方式要求与小刚离婚,则可以认定所附的条件不成就。根据法律规定,张老太可以要求儿子儿媳返还上述赠与款项。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家事审判无小事,事关社会安定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综合案情及庭审查明事实,此案性质为赠与。赠与目的是张老太希望小刚、小艾之间的家庭关系趋向和谐。但事与愿违,希望落空,赠与所附条件不能成就,在此情况下,儿媳仍占有张老太大额钱款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