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29日
第09版:法治

“情”字当头 促亲情握手言和 法官妥善处置一起农村家事纠纷

本报讯(徐旭 翟进)努力适用调解程序处理农村家事纠纷,尽量减少司法的强硬介入,日前,丹阳市人民法院导墅法庭妥善处置了一起农村家事纠纷。

承办法官介绍,张某某系丹阳某镇村民,现已过世,其生前与妻子共生育了原告张某等四个儿子。张某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在村里建造了四间平房,约定由原告张某等四个儿子各享有一间。原告张某随后于1990年左右外出求学并工作至今,原属其所有的一间平房暂由被告李某某借用。被告李某某系原告张某的大嫂,其丈夫现已去世。原告张某、王某之间为夫妻关系。现两原告已退休,欲回乡居住,在与被告李某某协商返还房屋时,双方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将案涉房屋内杂物清理完毕并将房屋返还原告。

在审查该案证据时,承办法官发现仅仅从裁判的角度出发,该案案情并不复杂,因为案涉房产的权属登记在原告张某名下。但人民法庭长期扎根农村基层,承办法官非常了解农村家庭共同建房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非常普遍的做法。近年来,由于当时的子女都已经长大成人、结婚生子,在对上述房产进行确权、分家析产时产生了大量的家事、邻里纠纷。面对这类案件,如果仅仅是一判了之,往往解决不了农村家庭内部的真正矛盾,也不利于营造乡村稳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承办法官通过向被告说明房产权属登记的合法性,以及向原告解释了在其离家的数十年中,被告不可避免地需要对案涉房屋进行维护、修缮,案涉房屋的良好现状离不开被告的付出。最终,原、被告都对对方的立场给予了充分的理解,也愿意为了维护好家人之间的亲情握手言和。该案最后以调解结案,被告同意将案涉房产返还给原告,同时原告补偿被告一定的房产修缮费用。

努力适用调解程序处理农村家事纠纷,尽量减少司法的强硬介入,这是在充分考虑到农村社会传统价值的基础上,防止伴生矛盾突发的科学、有效的方法。人民法庭通过妥善处理化解纠纷,打造了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的现代化新农村人际关系,维护了基层社会稳定,推进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为乡村振兴工作提供源源不断的强大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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