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22日
第09版:法治

房屋中介遭遇无故“跳单”

仲裁部门依法裁决杜绝“言而无信”

本报通讯员 陈芃

本报记者 沈湘伟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受疫情防控及大环境等方面影响,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签一笔大单实在不容易,谁知还遇上对方拖欠中介费,多亏了仲裁员伸张正义,要不然我这中介费可上哪要去啊!”本市某房屋中介公司负责人汤某感激地说道。

近日,镇江仲裁委受理了一起购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单清晰,且申请人证据充分,使得庭审过程进展顺利,仅用了2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整个办案流程并做出裁决,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秉承了仲裁处理案件的优势所在。

房屋转让成交竟逃避中介费

二手房市场中的买卖交易行为,是许多市民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的。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费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本市某房屋中介公司负责人汤某表示,想减少中介费的情况虽说常有,但这一次遇到的一分钱不想给的“跳单”行为实在少见,真是遇上了麻烦事。

据了解,2021年年底,市民王某想购买一处住房,并联系了汤某的房屋中介公司,经过中介经纪人带看、沟通、邀约,最终购买了张某的高档别墅二手房一套,双方也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该房屋的成交价为332万元,双方需要各自支付给中介的佣金以及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等,均按照国家标准,由双方自行承担。

签订合同后,由于王某还想压压价,经中介沟通邀约下,三方又对房屋的价格进行了调整,当面协商,同时也补签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表示:张某在房屋总价上愿意再让步2万元整,其他内容不变与原合同一致。另外,中介公司还与王某口头约定,中介费还可再优惠5000元,并在后续的交流中也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予以证明。

一切流程都是按章办事,落实到纸上。2022年4月,在房屋中介公司的组织和协调下,该房屋的买卖双方均完成了产权过户、房款交付和正常交接等流程,可到了今年6月,王某却没有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为此,汤某及中介公司经纪人多次向王某沟通中介费的支付事宜,却始终无果。

一开始,王某还接电话,声称自己以为购房总价是打包价,包含了其他任何费用,就不存在中介费了。汤某多次向王某进行解释,并以协议为依据,希望王某履行义务,未料王某不予理会。之后还将汤某及中介公司经纪人的电话和微信直接拉黑删除了。

今年7月,汤某无奈之下,向镇江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证据充分仲裁维护正当权益

为了尽快解决矛盾纠纷,镇江仲裁委及时向王某送达了仲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不料王某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声称不了解仲裁的性质,还直接拒收了相关材料。后经仲裁委立案部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沟通,耐心讲解,这才让其理解了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随后的庭审过程中,房屋中介公司拿出了证明其仲裁请求的有力证据,上面均有王某的签字,王某也都予以认可。但王某也表示,当时他理解为购房款就是打包价,不应该再有中介费,这属于重复收费,他认为是合同欺诈。但根据双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王某拿不出实际证据来证明观点,却仍坚持自己不应该支付中介费。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所拿出的证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法或胁迫的情形,所以应该尊重和维护。另外,王某作为成年人,应该能正确理解协议中相关条款的含义,同时房屋买卖交易是基于房屋中介方所提供的服务平台而达成的,因此王某需要向中介公司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镇江仲裁委提醒市民,购房过程中,选择了房屋中介公司,并接受了其提供的服务,理应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相关服务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双方有特殊的要求,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写入中介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中,从而避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

近年来,不诚信的“跳单”行为越发多见。《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在法律层面上给予上述行为否定的评价:“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据悉,“跳单”行为一般来说难以成功,且面临被中介人追究责任的风险,有时甚至还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隐患,如支付房款后却无法过户、因对合同细节的纠纷导致交易失败等,造成更大时间、精力和金钱损失。对此,各方需牢记契约精神,诚实履约,切勿为贪小利招风险。

■小贴士

什么是“跳单”

“跳单”是一种行业俗语,指委托人与中介公司订立委托协议并接受中介人服务后,为少交或不交中介费,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资源信息或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为保障中介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违背契约精神的不诚信行为,《民法典》明确对“跳单”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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