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委党校 臧璐衡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和粮食生产安全工作。防止耕地“非粮化”,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前,镇江耕地“非粮化”增量得到有效遏制,但要彻底解决存量问题,还需要破解诸多堵点难点。因此,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妥善化解矛盾。
耕地“非粮化”整治面临的新矛盾
——与农民生计改善存在矛盾
一是“强制限期清除”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完全清除基本农田上已经种植的林果、花卉、苗木及鱼塘等经济作物和园艺基础设施的要求,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强制手段。如果法律条件不具备,操之过急,限期清除行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二是影响农民生计改善。多年来的基层实践经验表明,发展特色产业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显著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但也造成了一定的“非粮化”的耕地存量。如果强制“非粮化”耕地改种粮食,容易引起群众对产业政策稳定性的质疑,损害地方政府管理效益;如果不能及时找到替代品种或产业,将会影响农民持续增收。特别是对一些主要靠产业扶贫实现脱贫的地区和农户,其后果既不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也不符合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民依靠发展经济作物实现了脱贫,而“退经还粮”的强制实施会影响农业供给与需求的不匹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引导农民种粮缺乏有效手段
多年来,一些农民综合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选择少种粮或不种粮的现象一直存在。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农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政府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永久基本农田不能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没有规定必须种粮。有基层同志认为,处置耕地“非粮化”工作一旦过头或走偏,就可能侵害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对于农民而言,为了增收种植经济作物合情合理合法,要求农民改种粮食的底气不足,缺乏有效手段。
——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还不健全
《意见》规定:“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的处罚措施”。如果今后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毕,这些制度规定只能依法处置永久基本农田上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行为,但对不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的粮食功能区上从事“非粮化”种植和养殖,依然缺乏法律处罚依据。只要粮食功能区与永久基本农田存在地块交叉,这一制度漏洞就可能给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粮食功能区的“非粮化”治理留下隐患。
破解之策:
耕地“非粮化”整治矛盾的优化
——分类处置耕地“非粮化”存量
对于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行为要立即进行清退处理。比如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将严重破坏耕地的原有功能,影响后续的种粮,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依法清退。对于不破坏耕作层的“非粮化”行为,要通过市场手段引导其逐步退出,循序渐进,许多经营主体已签订土地流转相关的合法合同,限期强制清退不合时宜。对签订了合法土地流转合同的规模经营主体,如其生产经营行为不属于立即清退范围,可以到合同期满再行处置。因此,各地政府应制定分期分批处置耕地“非粮化”方案,细化“时间表”“路线图”和具体工作举措,并且处置方案和工作进展应按时上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以利监督检查。
——科学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要高度重视多种复杂原因造成的基本农田“上山、下海、入湖、进房、占道”等历史问题。目前,耕地地块信息上图入库后,卫片执法很严格,处罚追责严厉,个别地方想搞变通很困难,实事求是调整各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地块位置的技术、制度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因此,不能以“开口子后无法控制”为由,将不具备种粮条件的基本农田重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要严格按照永久基本农田的技术条件,剔除不具备条件的基本农田,重新补划其他地块。确实在本地没有地块可补划的,可以调减当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有面积,允许跨县市甚至跨省补充同质等量永久基本农田,按照“谁补划、谁出资”的原则支付跨区域补充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资金。
——建立防止耕地“非粮化”长效机制
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定期对全国耕地种粮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尽快出台《粮食安全保障法》,修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防止耕地“非粮化”具体要求。鼓励各地制定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制定耕地“非粮化”处置措施。加快制定推广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约束流转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激发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和种粮的积极性、自觉性和荣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