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21日
第09版:法治

借用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出事故后谁来担责?

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吴未未

醉酒驾驶借来的面包车,发生车祸,导致另一方驾驶人受伤。事故之后,肇事司机和车主该如何担责?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14日18时许,杨某醉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借用非机动车道超车时,与前方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秦某所驾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交通事故,致秦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21年3月19日,公安局交通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秦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秦某随即入住句容市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期间,杨某垫付了10000元。截至2021年3月份,秦某共计支付医疗费7万余元。另查明,杨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行车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张某,该车辆系被告张某借给被告杨某使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

之后,秦某要求杨某赔偿,杨某垫付1万元后就以生活困难为由不再赔偿;秦某找到张某要求赔偿,而张某辩解,肇事车辆并非本人驾驶,不愿意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后,秦某遂一纸诉状将杨某、张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共同赔偿医疗费7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事实认定以及责任划分并无不当,被告杨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予以确认。侵权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万元,余款6万余元仍须偿还。

关于被告杨某、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投保义务人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侵权人杨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未注意车辆有无投保交强险,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部分,由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杨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因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过错,按照本案事故责任比例、当事人过错程度由杨某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张某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1万余元,被告杨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7000余元,对医疗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扣除杨某垫付的1万元后,由被告杨某负担。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没有交强险,但是肇事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存在异议的。关键问题是未投保机动车的所有人与实际驾驶人之间如何分担责任。本案中,车辆投保交强险才能上路,这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社会常识。车辆所有人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而侵权人杨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驾驶车辆时未注意车辆有无投保交强险就上路行驶,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各自过错及本案案情,法院判决两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按照四六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体现了法律对第三人权益的保障。同时,此案件还警醒:借车需谨慎,平安须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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