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未未 谢勇)六旬老人齐某到句容市某风景区游玩,在乘坐游览车时意外摔倒受伤。齐某多次向提供旅游车辆承运服务的旅游公司索赔。双方协商未果,诉讼至法院。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
2020年5月份,原告齐某(1956年生人)到风景区游玩,买票乘坐被告某旅游公司的游览车,在车辆运行途中摔倒受伤。根据事发车辆监控视频显示,齐某上车后,车上广播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齐某上车后坐在座位上,未系安全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齐某从座位上摔倒。
齐某多次找到旅游公司要求赔偿,对方对齐某摔伤事宜无异议,但认为游览车上循环播放语音广播要求乘客系紧安全带、抓牢扶手等安全注意事项,旅游公司已尽到足够的安全提示义务,齐某摔倒的原因是车辆转弯时未系安全带所致,该责任与公司无关,于是拒绝了齐某索赔。
齐某遂一纸诉状将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句容法院审理后认为,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系原告在旅游过程中因乘坐被告的车辆跌离座位受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原、被告订立了客运合同,被告作为提供旅游车辆承运服务的经营者,其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被告提供的服务造成乘客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原告上车后未系安全带导致从座位上摔落,对其自身受伤负有相应疏失之责,可以减轻被告责任。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定的赔偿范围、标准、比例和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由被告旅游公司赔偿原告齐某3万余元。
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