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07日
第08版:法治周刊

“暖企”行动为发展蓄力赋能

我市法院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孙彩萍 常文金

省高院3月30日召开的“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上,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刘亚军就企业信用修复“镇江经验”作交流发言。据介绍,截至2022年3月底,全市共有2778家失信企业退出“黑名单”,为我市城市信用综合评价排名大幅跃升作出了重要贡献。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入选2021年镇江市产业强市“十件大事”,市中院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甘露奖”。

细致调研 失信企业逐一摸排

近年来,我市法院紧扣中心大局担当作为,将修复企业信用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着力点,扎实开展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高消费等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已成为法院威慑失信被执行人、提升执行强制力的一种主要手段,在全社会范围内逐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信用惩戒格局。现实中,有履行意愿亦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却因被纳入“黑名单”,在获取贷款、参与招投标等社会活动和经营方面受限,进一步削弱了履行能力,让许多“诚而不幸”者束手束脚,望洋兴叹。

“为确保完成企业信用修复攻坚任务,我们挑选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第一时间制定工作方案,就4257家失信企业开展排查摸底,经核实,这4257家企业涉及案件19538件。”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鲁宽说到。

从单兵突进向多方联动转变,我市法院充分认识到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特殊性,内“合”全市法院力量,形成组织合力,及时研究落实方案、分解工作任务,召开协调推进会7次,组织业务培训3场,做到职责分工明确、问题解决及时、推进实施有序;外“合”政府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攻坚,确立“属地治理、法院指导”的工作原则,明确并压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治理责任,人民法院指导和实施责任,誓师啃下这块硬骨头。

精准发力 “因企制宜”推动修复

“我们公司主要靠投标、中标后承揽工程业务,受疫情影响企业生存压力巨大。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我们不仅丧失了投标的资格,也被银行系统停止授信,面临倒闭困境。”江苏某民营建筑企业在信用修复申请中反映该公司对信用修复的迫切需要。

江苏某市政公路工程公司欠中国银行润州支行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共计1300余万元,江苏某民营建筑企业对上述债务提供了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京口法院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第一时间核实了相关情况。鉴于被执行人江苏某民营建筑企业属担保人,京口法院主动协调,约谈双方当事人调解,在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的基础上,决定屏蔽被执行人江苏某民营建筑企业的失信名单,重振“诚而不幸”企业发展生机。

全市法院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个性化修复方案,形成“帮扶清单”“约束清单”和“退出清单”。对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被纳失企业,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后办理退出;对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作出退出决定;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继续进行信用惩戒。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原则,全市法院严格把关修复程序,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市中院下发4份指导性文件,制作5份法律文书模板,指导基层法院规范失信治理工作。

对于已经停产停业的企业能否退出失信名单,有无可执行财产是关键。全市法院于2021年10月底全部完成对企业财产的2轮网络查控,同时通过乡镇、街道对所有停产停业企业完成了3轮企业财产信息线下核查。结合财产调查情况视情决定将相关企业直接从失信名单中删除或移送办理“执转破”,以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和以“执转破”方式退出失信企业2130家。

日前,省高院发布2021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扬中法院审理的“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因加强府院联动、修复企业信用、帮助恢复经营等特色做法入选。

“在海纳公司案中,虽然海纳公司被裁定重整,但受破产重整负面效应外溢影响,在司法、银行、税务、市场等方面信用等级降低,对企业恢复经营、重新融入市场造成较大障碍。”扬中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晓军谈到,“深厚的企业底蕴和良好的发展潜能让我们感到让海纳公司重焕生机责任重大,我们将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同步纳入重整重点工作议程,确保企业平稳健康运行。”

扬中法院积极协调涉海纳公司案件的各级、各地法院,屏蔽海纳公司司法信用惩戒信息,协调扬中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帮助海纳公司重新开立基本账户保障企业资金正常使用,及时为海纳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等帮助企业恢复市场交易信用。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海纳公司重整计划已于2021年12月24日执行完毕。目前,海纳公司恢复市场交易信用轻装上阵,生产经营重新步入正轨。

源头防范 “勤督促”力减失信

“现通知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你公司将承担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被执行人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公示影响相关信用评价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在申请人沈阳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市中院申请执行镇江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为避免将被执行公司纳入“黑名单”,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督促履行通知书,告知其不履行法律义务所需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在发出督促履行通知书的3天后,镇江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为从源头上防范失信行为发生,我市法院建立“一督促三预告”机制。执行立案前向当事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避免债务人因非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产生不良征信记录。执行过程中,全程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可能面临的惩戒后果,特别是采取惩戒措施或强制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送预纳失、预限高、预处罚通知书,切实做到以勤督促防失信、以控纳失减失信。对拟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企业,我市法院视情给予1-3个月履行宽限期。

对于积极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全市法院建立信用正向激励机制,及时向其出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引导激励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企业信用修复工作行动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发布的失信企业名单数量同比降低了62.1%。

“人无信不立,企无信不兴。立足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开展企业信用修复,既为企业稳预期、增定力、添信心,也有利于盘活优质资源,激发市场活力。镇江法院将继续巩固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成果,营造诚信社会氛围,努力让法治诚信成为现代化新镇江建设的核心竞争力!”刘亚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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