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谢勇)“本院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希望你能珍惜本次奖励机会,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好好做人,承担起对家庭、社会应当肩负的责任。”随着裁定结果的宣判,审判长敲下了法槌。
3月31日上午,市中院审监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犯减刑案件并当庭宣判,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庭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公职律师,即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书的公职人员,出庭履行职务,这在全省尚属首次,是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的最新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出台后,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为全面落实《意见》精神,提高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水平,镇江中院作出多种有益尝试。继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常态化、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后,镇江中院在全省范围内首次与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联合探索公职律师参与庭审制度。
被告人王某出生于2002年9月,2020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鉴于王某积极参加管区全能工竞赛成绩优异、生活卫生规范较好,考核期内还获得两个表扬的行政奖励,改造进步较大,确有悔罪表现,且王某投入改造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减刑时可以适当放宽,我认为王某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公职律师发表意见时说。
庭审中,公职律师对管教干警、同监罪犯等证人进行询问,并围绕该名未成年犯犯罪的成因、主观悔罪态度、服刑期间的客观表现发表减刑意见,对出庭检察员的监督意见进行充分回应。最终,检察机关同意了刑罚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公职律师参加庭审,增加了庭审的对抗性,使核心证据的质证和认证过程更加充分,对罪犯是否真正认罪悔罪、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这一核心事实得到充分认定,真正做到了证据出示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论形成在法庭。
“今后要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好公民,承担起对家庭及被害人的责任,感恩回报社会。”王某忏悔道。通过庭审,法庭对未成年犯王某的主观认罪态度及客观改造表现情况进行了认定,综合考量后对其减刑从宽处理,并对其当庭进行了法治教育。此次减刑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促使未成年犯悔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
下一步,市中院将继续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要求,创新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举措,努力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的镇江经验,推动镇江地区减刑、假释工作取得新成绩,实现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