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润萱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因过生日需要宴请朋友,到被告百货公司购买“La villa Rouge”进口红酒18瓶,每瓶248元,共计消费4464元,并开具了收款收据。后马某到被告百货公司补开发票时,开具的发票票面显示收款单位为被告二加二公司。
马某在品尝涉案红酒后,发现味道有异,便拿出仔细查看,发现两家公司销售的涉案红酒与进口酒特征不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甚至属于不得进口的食品。
马某认为两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润州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百货公司、二加二公司退还原告购物款4464元并赔偿原告44640元。
裁判要旨: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口。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二加二公司虽然开具了销售发票,但案涉红酒的货款仍是由被告百货公司收取,故应当认定销售者为百货公司。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案涉葡萄酒没有加贴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鉴于原告马某购买的18瓶红酒中17瓶已被原告饮用,故对于该17瓶葡萄酒无须退还,对剩余的1瓶红酒应当予以退还。
最终,润州法院判决被告百货公司退还原告马某货款248元,马某同时退还百货公司1瓶“La villa Rouge”红酒;百货公司赔偿马某44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