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蒋飞 高光治
“于姐姐,我刚找到了一份好工作,这两天就要正式上班了,现在跟你报个喜!”春节过后,京口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于叶接到了张强打来的电话。
张强是于叶协助办理的一起敲诈勒索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京口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张强等4名未成年人系在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误入犯罪公司工作,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对张强等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4人所在学校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学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学生实习工作。
此案入选江苏省检察机关高校毕业生因就业涉嫌犯罪典型案例。该案不是个案。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强化制度引领,严格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并取得较好成效。
用制度确保
“少捕慎诉慎押”落实到位
“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严格落实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制度,重点审查以下方面……”对于上述规定,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所有人员都耳熟能详、内化于心。
为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实现良法善治,2021年初,市检察院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出台了《镇江市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坚持少捕慎捕、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审慎起诉、完善办案机制”等多个方面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作出细化规定,明确要求对轻微犯罪案件或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涉民营企业犯罪等案件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依法能不批准逮捕的就不批准逮捕,能不起诉的就作不起诉处理,能不羁押的就采取非羁押措施。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办法》制定后,全市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严把案件质量、对逮捕案件进行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实质性审查、加强非羁押措施监管保障、建立健全少捕慎诉慎押质量监管考核机制等多种方式,使得诉前羁押率明显下降,不批准逮捕率和不起诉率逐步提高,案件质效得到明显提升。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少捕慎诉慎押工作的最新要求,2021年12月,市检察院又专门召开全市刑事检察案件质量分析研判会商会议,深入分析存在问题、明确提出改进方向。
让羁押必要性审查
成为办案“必答题”
程斌因盗窃他人财物5万元,依法应当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润州区检察院依法对程斌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考虑到程斌积极退赃、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被侵害法律权益已得到很大程度修复等新情况,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程斌决定取保候审。后检察院建议法院对程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亦获法院判决采纳。
类似情形还有很多。2021年7月,最高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我市检察机关立即部署跟进,将此次专项活动作为进一步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优化刑事检察办案质效的重要契机。为此,市检察院制定了《镇江市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工作方案》,明确了启动、实施、总结等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被羁押人员逐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成为我们日常办案的‘必答题’。”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主任金庆华表示。
成效立竿见影。截至2021年12月底,市检察机关共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571人,其中因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183人,决定变更强制措施33人,建议公安、法院变更强制措施17人,意见采纳率100%。
“少捕慎诉慎押”
不等于“不捕不诉不押”
如何有效防止 “少捕慎诉慎押”等同于“不捕不诉不押”?金庆华给出了答案。
据金庆华介绍,检察机关在对无社会危险性、可以采取非羁押措施的人员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还结合涉嫌罪行的严重程度、是否认罪认罚、有无干扰侦查可能等多方面因素,精准把握每一名在押人员的羁押必要性,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不予变更羁押性强制措施。
丹阳市检察院办理的赵翔涉嫌袭警、危险驾驶案便是明证:赵翔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遇到民警执法检查时驾车撞击警务人员,试图逃离现场、逃避处罚,丹阳市检察院依法对赵翔批准逮捕。后赵翔的近亲属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请求对赵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检察机关经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赵翔的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依法作出驳回申请、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是减少不必要羁押、推动降低诉前羁押率、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方式,对督促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达成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是检察机关担当履职、彰显司法温度的法定职责。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将‘少捕慎诉慎押’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诉讼环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方红卫这样说。(文中涉案人员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