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陈怡 吴俊猛
日前,丹徒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陈某某、柴某某等6人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丹徒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夫妻二人在市车管所附近从事驾考人员体检服务活动,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至被告人陈某某处进行体检。期间,黄某在陈某某授意下,在带学员体检时,记下“无纸化系统”账号、密码及操作流程,侵入“无纸化系统”内非法录入驾考学员体检信息。
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黄某在“无纸化系统”内非法录入驾考学员体检信息696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76595元。其中被告人黄某获利50000元。
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找被告人杨某某帮忙删除已录入“无纸化系统”内驾考学员信息黑名单并承诺给予好处。后杨某某找到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派驻市车管所系统维护人员梅某某,由其在“无纸化系统”后台将已经录入黑名单系统的学员信息删除。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梅某某非法删除“无纸化系统”内黑名单信息24条,非法获利共计3794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19200元,被告人梅某某非法获利2080元。
2017年初,被告人柴某某在镇江市车管所从事驾考人员体检服务活动,后被告人柴某某通过请客送礼等方式请车管所系统维护人员梅某某帮忙,由其将存在体检问题的学员信息在“无纸化系统”内进行增添和删除。2019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柴某某、梅某某共增添、删除学员信息46条,非法获利共计27330元。其中被告人梅某某非法获利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柴某某、杨某某、梅某某、黄某、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镇江市车管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被告人陈某某、柴某某、杨某某、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柴某某、杨某某、梅某某、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某、黄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陈某某有立功表现。各被告人均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均能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法院对被告人柴某某、杨某某、梅某某、黄某、吴某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