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20日
第09版:法治

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失败 纠纷调解案件达成共识

本报记者 笪伟

本报通讯员 陈经纬

【案情简介】

日前,55岁的男性患者英某因“活动后胸闷、心悸1月余”到我市某医院胸心外科就诊。入院后,英某完善了相关检查,未见明显手术禁忌。医院经积极术前准备,与患者及家属充分沟通,告知手术相关风险,取得家属同意并签订手术同意书后,于2021年11月15日在全麻下行“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术+升主动脉成形术”。11月16日23时15分,患者血压0,无自主呼吸,医生经与家属沟通撤除起搏器后,宣告死亡。

之后,患方家属通过12345、信访、网络论坛等多途径维权,同时聚集30多人数次到医院门口聚众闹事、摆花圈,并涌进病区,另有数人聚集在行政楼,严重干扰了医方的正常工作秩序,医方报警处理。当日下午,患方家属被引导至镇江市城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医方的诊疗行为提出异议。

【调解过程】

市医调委工作人员听完患方家属诉说后,第一时间进行安抚,并耐心劝说患方家属遣散在镇的所有安徽籍家属,告知走尸检或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救济途径,同时向市司法局和卫健委上报该重大纠纷。

2021年11月22日,医患双方均向市医调委递交调解申请和相关病历材料,市医调委对双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符合受理范围,决定受理。但因患方所提供申请委托书的信息和一些相关资料不全,市医调委并没有立即启动调解程序,而是一边继续做患方家属的思想工作和法律知识宣传工作,一边等待患方完善申请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2021年11月23日患方家属表达,并未放弃尸检权力。市医调委尊重家属的选择,并征求市卫健委意见,待尸检结果出来后,共同组织该案专家病案咨询。市卫健委表示认同该方案,并积极配合纠纷调处工作。后续一段时间,患方家属既未走尸检流程,每天一部分家属至医院行政楼,一部分家属到市医调委维权。在市医调委做了大量的沟通、劝导工作下,2021年11月26日患方家属撤离医院返回安徽,并于2021年12月8日邮寄了亲笔签署“放弃尸体检验,放弃医疗损害鉴定”的调解申请书和相关补充资料。

【调解结果】

2021年12月10日调解中心正式启动调解程序,期间邀请ICU、胸心外科、心内科、麻醉学科以及法医等5位医学专家,实施专家病案咨询流程,市医调委调解员、相关工作人员及承保理赔公司代表参与病案咨询会,共同讨论病案。

2021年12月24日,在市医调委的主持调解下,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清楚,并无异议,对调解结果给予认可,由医方全额免除患者所欠医疗费用自费部分28286.01元,并一次性补偿患方家属人民币90000元的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这起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医患纠纷仅用30多天便尘埃落定。

【案件点评】

本案发生后,患方家属的多途径维权已经严重干扰了医方的正常工作秩序。医方则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患方的索求过高,而年关将至,希望尽快解决纠纷,因此,给调解员增加了很大压力。但是在调解实践中又必须遵循摸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理赔的调解程序,否则欲速则不达。

摸清事实是解决医患纠纷的首要环节。因此,调解员在这一环节上慎之又慎。调解员通过告知患方当今医学界“意外、并发症”两大难题的存在,是导致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纠纷根源的现实,使双方都能换位思考。再则,医方虽认可诊疗过程中存在瑕疵或问题,但患方在补偿额度上过分索求,调解员不能偏袒一方,但从人民调解的情、理、法、和关键点上,有时又需要让医患双方在“既对立又统一”的氛围中把纠纷给解决。

同时,调解员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析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医患双方进行法理解释,本着尊重事实、互谅互让、依法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和谐稳定地处理纠纷,医方明确存在的不足,再给予死者亲属适当抚慰,为医患双方达成共识打下基础,也为快速调解纠纷节省了时间,提高了调解的工作效率。

在调解过程中考虑患方家属为外地人员,为减少患方调解成本,调解员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手段,反复与双方沟通、协调、解释。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之以法,明之以和,形成了多维度的调解理念,也充分发挥了网络、电话、微信、短信等调解手段的作用,彰显了医患调解工作与时俱进。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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