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许贤贤
随着电商的发展,“网红”主播直播卖货成为一种流行的营销方式,不少消费者习惯于被网红种草,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些“李鬼”也窜进了网络直播带货大厅,使一些消费者不幸中招,蒙受了不小的损失。日前,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就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销售假冒“迪奥”“香奈儿”“LV”等品牌包、香水、口红的刘某、敖某、金某、谭某、李某、陈某等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刘某、敖某、金某三人从事服饰销售的生意,但是他们销售的却不是一般的服饰,而是冒充奢侈品牌的假货。一开始,三人只是在实体店或借助微商销售。2021年2月,为了抓住“商机”,刘某、敖某找到谭某、李某主播团队帮助他们卖假货。为遮人耳目,逃避淘宝平台监管,他们的作案手段十分隐蔽。销售的假冒奢侈品有着奢侈品牌的专有设计和图案标识。主播谭某将品牌Logo遮挡,不提及品牌名称,而是用一些具有极强指向性的奢侈品牌或款式的代号推荐商品。供应商家也会对这些假货制作相应的款码,并将款码显示在产品链接中。直播过程中,团队客服会在粉丝群发产品对照表,对照表中详细描述每个款码对应的商品,且每件商品都有带品牌Logo的图片。商家一般不会只请一个主播给他们销售假货,为了区别不同的主播团队,他们会在商家链接前加上主播团队的名字,并据此结算主播佣金。
案发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认定:刘某、敖某通过直播销售假货470余万元。其中,谭某、李某主播团队帮助其销售420余万元。公安机关在刘某等人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货货值54万余元。进一步的审查认定,在深圳市组建寺库供应链的陈某也与谭某主播团队所在的直播公司“合作”,以同样的方式直播销售假货,共计销售假冒香奈儿、LV等品牌商品440余万元,尚未销售货值4万余元。供应商家也在另行追责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日前,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建议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刘某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直播带货也不是法外之地
□ 贺莺
当下,边看着网红直播,边下单购物成为许多人,尤其是年轻人的一种消费常态。网红经济的兴起,一些网红依靠自己庞大的粉丝团体,与商家接洽可拿到低的折扣成本,使得自己的粉丝能在他们直播间,买到低于市场价的同类产品。
然而,一些网红为了追逐高利润与商家勾结,利用粉丝的高粘度,采用欺骗的手段,销售品牌“假货”,使一些消费者不幸中招,蒙受了不小的损失。为此,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要擦亮眼睛,不要贪慕“大牌”,对直播带货盲目追捧,一定要理性消费,无论营销方式如何花样翻新,都应增强真假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对网红介绍的商品,要货比三家,别被网红带货直播忽悠。一旦被假劣商品所骗,要积极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带货网红来说,也要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社会影响越大,守法责任越重,直播带货应主动地替消费者“把关”,不得与商品经营者和其他促销人员狼狈为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要知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和社会组织都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