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王玲玲
本报记者 花蕾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姚某驾驶轿车与唐某(65周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唐某摔倒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唐某多次前往医院治疗并遵从医嘱在家休养1个月。唐某身体恢复后,多次要求姚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及误工费,但均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姚某与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姚某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他的车辆也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因此,他应当承担的赔偿款均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认为姚某在该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故该公司同意赔偿唐某的医药费,但唐某已达退休年龄,应属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不存在误工的情况,唐某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应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涉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唐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他在庭审中提交的某加工厂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发放表以及唐某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足以证实唐某存在误工损失的事实。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支付误工费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药费和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费用,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经常以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无劳动能力,故不存在误工费的损失进行抗辩。然而,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并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亦未禁止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主张权利。误工费的计算和赔偿应该依据的是受害者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实际误工以及是否收入减损。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并不是说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就丧失了劳动能力。事实上,随着我国人均寿命的延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从事有偿劳动。机械地认定受害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丧失劳动能力,是无法律依据的,亦与我国国情不符。因此,受害者虽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只要其确有劳动能力并因伤误工造成了损失,就可以获赔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