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20年09月24日
第09版:法治

拖欠劳务费多年不给 包工头和房东双双被诉

本报讯(吴未未 孙锡超 谢勇) 包工头承揽工程,并将木工项目转包他人。施工后,工人索要劳务,但包工头迟迟不能给付。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后白法庭审结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句容男子马某在包工头华某承包的某公司室内装修从事木工作业,并签订了相关的木工承包合同,约定华某将其承包的句容某汽车公司4S店木工项目交由马某施工。华某预付一定款项后,马某即着手进行了施工。2018年2月份,经双方结算,尚欠马某96000元。马某向华某主张劳务费,华某辩说房东未结账;马某又向汽车公司主张,汽车公司认为其并非公司所雇,公司结算劳务费无依据。

马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包工头和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所欠劳务款96000元。马某表示,2017年9月24日,其与被告华某签订木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50000元,原告开始施工。2018年2月7日,双方进了结算,被告华某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载明欠原告工资96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华某提供劳务,被告华某应当及时给付工资,其拖欠不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华某给付工资96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句容汽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句容某汽车公司给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马某工资96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本案所涉及的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也就是本案中原告同被告包工头达成劳务合同,即原告进行木工作业。而发包方汽车公司与原告无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所以原告要求汽车公司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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