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仲佳 谢勇) 原以为找到一份薪资不错又离家近的好工作,但半年后王某却未及时足额收到工资,为了主张权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丹徒法院民一庭依法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王某诉称,某外地物流公司与镇江某汽车公司有业务往来,因缺少人员维修在镇设备,需寻找一名当地维修工。2017年3月他经人介绍由物流公司驻镇负责人陈某派至镇江某汽车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每月通过支付宝发放5000元工资,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后物流公司因与汽车公司产生质保金纠纷,每月只发2500元工资,并通知他从12月后不再工作。
王某多次催要工资却迟迟得不到回应,无奈之下,只能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5000元并补足工资差额10000元。
对此,被告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及其他任何关系,被告系正规公司,与录用的职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如录用了原告会为其办理各项手续。同时,双方未约定工资,原告提及的工资也没有依据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供的书面证明、施工证及工作服等证据均表明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告的辩称不足以推翻原告的主张,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45000元。判决后,该物流公司不服结果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