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笪伟
本报通讯员 承江涌
案情简介:
刘某是聋哑人,在丁某承包的丹徒区江心生态园区涵闸建设施工现场打临工。2018年3月13日上午8时许,受害人石某驾驶农用车至施工现场附近,因道路不好通行与施工现场负责人姚某发生口角并扭打。刘某在拉架时,与石某也发生纠打,刘某用手中的钢筋钩戳伤石某左眼,造成石某左眼球被摘除。经法医鉴定,石某的左眼损伤属重伤二级。当日在案发现场,公安机关对在场的人员进行询问时,刘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22日,因刘某系聋哑人,丹徒区公安局通知丹徒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指派了当天值班律师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夏蕊担任辩护人。夏律师利用值班间隙向江心派出所承办警官了解案情,知悉了刘某的客观情况:刘某系聋哑人,无固定职业,日常靠打零工维生,妻子为智力残疾无自理能力,日常生活靠刘某照顾、养活,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困难。考虑其家庭情况及社会危害性,刘某被取保于其居所。
本案经过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最后移送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3月14日法院对刑事部分开庭审理,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在实施本次犯罪前,无其他犯罪前科,一直遵纪守法,是初犯,且认罪认罚;3、该案是突发行为引起,被告人作为聋哑人,认知能力有限,客观上无法通过语言表达所思所想,在看到被害人与己方负责人发生口角、打架时,上前拉架只能通过肢体行为,在肢体接触中行为把控失当最终导致受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但从其本意上看,被告人并不期待结果的发生,也无犯罪准备。对于被告人量刑,建议判处缓刑。
由于无经济履行能力,受害人不愿对其谅解,辩护律师清楚判处缓刑的难度是很大的,为此,庭后多次打电话与承办法官沟通解决方法。电话沟通中,刘某的老板丁某有意向担保支付相应赔偿款,辩护律师立即建议法庭是否可以组织双方见面调解,以取得有效的沟通。2019年6月21日,双方进行当庭调解,丁某作为第三人到庭参与调解并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2.3万元以外,再由刘某支付10万元,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一、调解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5.5万元;二、202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2.5万元;三、202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2万元;四、第三人丁某对以上支付方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后,受害人出具谅解书。
最终,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件点评:
聋哑人存在较大的沟通障碍,每次会见按照刑诉法规定必须配备手语翻译。这个规定能够使聋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能够保证辩护人充分了解的诉求。
对于本案受害人而言,被告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并无能力赔偿其损失,即使对其判处实刑,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客观上也无法得到弥补。由于家属又是智力残疾,如无法对其适用缓刑,其家属的安置将成为社会问题。同时,本案亦属于偶发性案件,从被告人角度来说并不期待犯罪事实的发生,结合其本身是聋哑人的客观情况,对其适用缓刑,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辩护人向法庭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法庭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