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20年08月27日
第09版:法治

精神疾病未告知 走失亡命谁担责?

本报讯(吴未未 孙锡超 谢勇)句容一男子,因年迈和精神疾病,被亲生弟兄们送往某养老站居住。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未明确将其大哥患病情况向养老单位告知。谁知大哥外出购物时,意外走失身亡,责任该如何认定?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身体权纠纷,判决敬老院承担20%的责任。

据悉,陈某父母已经去世,无配偶和子女,另有兄弟3人。2013年陈某所居住的村庄拆迁后,陈某被安置在句容市某村居住,2017年,陈某被其他三兄弟送至句容市某敬老院居住。2019年8月24日中午饭后,陈某外出,后走失。陈某走失后,敬老院工作人员积极寻找,但未果。2019年8月28日11时许,陈某的尸体在南京市某街道村庄东侧10米处的草丛中被发现。经公安部门尸检,排除他杀以及中毒死亡情况。

陈某弟兄们一致认为,敬老院未尽到照看义务,导致其大哥走失死亡,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敬老院则认为自己已尽到管理责任,其大哥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责任。经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中,陈某兄弟表示2013年9月将陈某送至敬老院,口头告知了陈某患有二级精神残疾,并将残疾证交给工作人员,被告句容某敬老院表示不清楚陈某的精神状况,并表示原告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方未提交。原告方表示陈某偶尔外出到附近买烟买酒和棋牌室。负责照顾陈某的敬老院工作人员张某出庭作证,其陈述自2014年12月27日起,陈某一直由其照顾,陈某精神不正常,不清楚陈某的具体病情,也没有看到过陈某的残疾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陈某因意外死亡,三原告作为陈某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原告表示其将陈某送至养老站时口头告知了陈某患有二级精神残疾,并将残疾证交给工作人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结合负责照顾陈某的被告的工作人员张某表示陈某精神不正常,可以推定陈某民事行为能力受有一定限制,故被告应当在照顾陈某时尽到更多的谨慎注意义务,陈某外出与被告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对陈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陈某偶尔外出到附近买烟买酒和棋牌室,可以认定其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故陈某对其死亡存在较大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确定陈某自行承担80%的民事责任,被告承担20%的民事责任。

经审核,本院依法确认三原告因陈某死亡所致损失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以上共计62万余元。此款由被告句容某敬老院赔偿20%即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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