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江兰 谢勇) 日前,句容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李某某经营一家水果店,在该店的北侧设一小店面,用来销售成人用品。2019年1月,无相关资质的推销人员向其推荐性保健品,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性保健品中含有违禁物质,但为了盈利,仍从推销员手中购进若干盒,并在其经营的店内向他人进行销售。2019年5月17日,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未销售的三种保健品,经检测,均含有“西地那非”化学成分,而“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