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06日
第09版:法治

公司宿舍内饮酒,员工酒后猝死谁之过

本报记者 笪伟

本报通讯员 周纪方 承江涌

春天的一个晚上,某公司职工小张与小李下了班,在公司宿舍内饮酒。后舍友小孙回到宿舍,二人见他尚未吃饭,就邀请小孙一起。可刚喝了一会儿,意外就发生了,小张突然失去知觉,呼喊也无反应,二人立即报告了公司,公司马上派车送小张到医院抢救,可是抢救无效死亡。小张死亡后,其妻子小王要求某公司和小李、小孙赔偿,几方一起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此纠纷。

镇调委会立刻受理了此纠纷,指派了专职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开展调查,核实有关资料,将报警记录、医院接诊病例、死亡证明等资料一一核实。并采用一对一谈话了解的形式,向企业管理者、宿舍职工了解相关事实情况。在初步了解主要矛盾纠纷的情况下,制定了针对性调解方案。

调解员首先与小李、小孙和企业代表进行单独沟通,3人表示对此意外的遗憾,并答应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通过与小王的沟通,双方矛盾纠纷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上。小王提出家中还有孩子与老人需要照顾,老父亲身体不好,小张30多岁正值壮年,是家中的唯一劳动力,小张的突然死亡使家庭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压力大增。小王指出小张是与小李等人共同饮酒后才发生的猝死,企业也没有尽到监管义务,放任员工在宿舍内饮酒,小李等人和企业要对小张的死亡承担责任,所以必须进行赔偿。

对于小王的控诉,公司代表和小李等人一方面认为其要求的赔付金额太高,另一方面,认为他们在意外事件中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存在侵权责任。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小王情绪激动,调解一度陷入僵局。鉴于此情况,调解员安抚矛盾纠纷当事人情绪后,约定第二次调解时间。

第二次调解时,针对当事人间的赔偿数额差异问题,调解员就案件本身向当事人双方进行法律解读:1、小张在与小李等人酒后发生猝死已成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确定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死者小张本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饮酒与死亡具有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3、共饮人小李等人与小张相约饮酒,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与小张的死亡事实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因而也具有一般过失,应按一定比例分担责任。4、企业经营者未尽到管理义务,本应禁止企业宿舍内饮酒,却纵容了小张等人在公司宿舍内饮酒的行为,从而导致了意外事件的发生。虽然发生意外后企业积极施救,但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小王表示理解和同情,引导小王认识到应该尽快结束纠纷好好生活,而不是在案件补偿数额上纠缠不止。意外发生后,公司组织了募捐,解决小张家的燃眉之急;小李、小孙又是小张的同乡和同事,大家都不想这个意外发生,且小李等人家庭经济状况都一般,调解员建议小王在索赔金额上重新考量,双方各退一步。通过调解员细心耐心地开导与劝说,小王也认识到主要责任在于小张本人,适当地降低了诉求。

最终公司方和个人都向小张及家属表示了真切的歉意,并表示最大限度满足小王的要求,多方终于达成一致,几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公司一次性结清小张工资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退款和人道主义精神抚慰金计150000元;同饮者小李、小孙二人分别补偿小张家属精神抚慰金24000元;总计198000元。

【调解员的话】

中国酒文化历史悠久,然而近几年饮酒引起的各类意外事故屡见不鲜。随着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饮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突出,本案中,小李、小孙与小张一起饮酒,有相互照顾的义务,企业对宿舍有严格管理的责任,所以酒后发生小张猝死的悲剧后果,虽然主要责任在死者本人,但有关人员和单位仍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本案中的当事人均为化名)

2020-08-06 2 2 镇江日报 content_90874.html 1 3 公司宿舍内饮酒,员工酒后猝死谁之过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