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06日
第09版:法治

商业广场油污漫溢 致人损害,谁该担责?

本报讯(润萱 莉婷 谢勇)大型商业广场周边道路,行人流量通常极大,如遇道路破损、占道经营、油污蔓延等,将给行人通行带来极大不便。日前,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市民在广场骑行时摔倒的民事案件。

2018年7月4日中午,市民钱某骑电瓶车到某超市购物,在广场上骑行时因污水井漫溢油污而摔倒受伤。经诊断,钱某因跌伤致第1腰椎压缩性骨折,产生医疗费用1万余元。

据了解,事发地点曾经多次发生油污漫溢致行人滑倒事件,经过现场勘查:大型超市位于广场的1至3层,广场临街商铺前有一坡道,坡道下方有一污水检查方井。经向市政部门了解,污水检查方井下为污水管道,作为广场的配套共用设施,广场主楼、裙楼产生的污水等排放物经该管道汇入市政排污管道。

该案曾经被多家媒体报道,涉及产权方、租赁方、物业公司三方主体。

案件审理过程中,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作为产权人认为房屋已经租赁给超市,超市系实际占有人,就房屋发生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超市则认为,原告摔倒的区域不属于其管辖范围,超市不负责该涉事区域下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日常清洁。物业公司更是认为仅对住宅楼区域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设施区域未收取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对管道不具有疏通养护的职责。

润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广场共用设施的地下污水管堵塞导致油污漫溢致人损害,因此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为对地下污水管道负有养护疏通职责、对油污漫溢区域负有打扫清理职责的主体。

根据广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对公用设施设备负有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并保持相关管道畅通的义务,物业公司未提供日常疏通管道的相关日志记录,现因污水管道堵塞而致使油污泛溢,又未及时打扫清理导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排污主体主张权利。

那么,作为伤者的原告钱某有无责任呢?法院认为,钱某在骑行电动车过程中疏于观察,遇危险状况处置不当,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自负20%的责任。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30000余元,现物业公司已经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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