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30日
第09版:法治

两次开庭不露面 家庭观缺失判离婚

本报讯(吴未未 孙锡超 谢勇) 妻子两次起诉离婚,丈夫两次都不露面。针对丈夫面对婚姻不参与、不思辨、不悔改的“三不”心态,句容市人民法院后白法庭,认为其家庭观念缺失,遂依法作出了离婚的判决,并对婚生子抚养权作出了裁定。

句容一对“80后”夫妻,2013年经人介绍恋爱相识,2014年4月份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女方埋怨男方嗜赌,为此纠纷不断,2019年4月份,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文书材料送达后,男方拒绝到庭参与诉讼。

鉴于双方婚前感情较好,法院驳回了女方离婚的诉请。第一次判不离后,男方并未抓住机会,改善夫妻关系。2020年1月份,女方再次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想男方到庭后,法官再对双方做一次和好调解,但男方仍不参与,也不辩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9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9年5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未能改善,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现婚生子王小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离婚后王小某仍随被告共同生活较为适宜,故对原告要求王小某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消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故离婚后,王小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对于抚养费数额,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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